參展合約:
1、參展單位須如實填寫本表格內容和參展所需的其它文件表格。
2、申請展位時須同時將50%的展位定金支付給主辦單位指定帳戶。余款須在2010年7月31日前付清,所有相關銀行手續費均由申請企業承擔。
3、申請附加參展企業(聯合參展商)的參展商,將加收10%的參展費。
4、展位位置將根據產品類別或主辦單位制定的其他標準進行分配。展位位置一經分配并告知參展商,即不允許修改。附加參展商(聯合參展商)須通過主參展商安排參展事宜。
5、如主辦單位未收到展商的參展商名錄登記表格(見參展商手冊),將根據本申請表的資料刊登于參展商名錄/展覽會指南。
6、參展商保證其展品、包裝及相關公開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或違反第三方權益的情況,包括商標權、版權、設計、名稱,以及已注冊或尚未注冊的專利權。
7、本合約具有合同效力,請仔細閱讀。申請表及合約部分的傳真件與原件有同等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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